(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184号原告:许XX,男。被告:李XX,女。(未出庭)。原告许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曹永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静波、焦健参加评议,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XX诉称:1990年3月1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无子女,也无共同财产。由于原、被告婚前缺少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二人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于1996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XX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许XX与被告李XX于1990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无子女。被告于1996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户口证明(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及户籍情况)、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道振兴社区及铁岭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社区警务队出具的调查报告(证明被告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原告所在社区原主任曹宝华及左右邻居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于1996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许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XX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原告诉讼至本院后,经本院公告查找确无下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判决双方离婚,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许XX与被告李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许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300元,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曹永光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 焦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樊珈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