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邱明义、刘永芳与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幸福街道办事处拆迁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明义,刘永芳,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幸福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崇州行初字第4号原告邱明义。原告刘永芳。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梓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幸福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罗斌,主任。委托代理人余涛,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明义、刘永芳诉被告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幸福街道办事处拆迁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明义、刘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明义、刘永芳负担。审 判 长 刘勇审 判 员 肖燕人民陪审员 戢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