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志高与李克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高,李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高。被执行人李克凤。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陈志高与被执行人李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克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202616.80元(本金95000.00元、利息从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为103116.80元、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2000.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