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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孙开琪与周俊俏、包乌云哈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开琪,周俊俏,包乌云哈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220号申请人:孙开琪,男,住龙口市。被申请人:周俊俏,男,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申请人:包乌云哈斯,女,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包乌云哈斯驾驶的车牌号为浙X**小型客车一辆,保全金额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包乌云哈斯驾驶的的车牌号为浙X**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担保人张明亭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怡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