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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崔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饶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饶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甲,农民。2012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于2012年11月11开始,至2014年11月10日执行完毕)。2015年4月1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22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阳县看守所。饶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素花、高坤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份,被告人崔某甲明知是刘文芝(已判决)等人盗窃所得的玉米,而在自己的养猪场内予以存放、收购,共计5000斤,价值人民币4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刘文芝的供述,被害人白某、李某、葛某、林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崔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崔某甲对同案人“老李”赵守国的辨认笔录,同案人刘文芝对作案车辆、犯罪现场、存放玉米地点的指认照片,饶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饶价涉字(2015)第01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饶阳县公安局发破案报告,石家庄市公安局抓获经过,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饶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2)深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崔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玉米而予以存放、收购,涉案玉米价值人民币4500元,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刑罚。饶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所犯罪行,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与法律相符,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崔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崔某甲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郝路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李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