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4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维胜与安佳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550号原告胡维胜与被告安佳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维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维胜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晓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