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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立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司玉兰与宽城满族自治县苇子沟乡民政办、方振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立字第5号起诉人司玉兰,女,194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苇子沟乡南苇子沟村143号。身份证号:1326221946********。诉讼代理人:范军,男,满族,1978年5月5日出生,苇子沟乡南苇子沟村19号。身份证号:1308271978********。2015年8月7日,本院收到范军以司玉兰代理人身份递交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宽城满族自治县苇子沟乡民政办、方振民于2004年10月21日所签协议无效;判令被告将承包地、山场、果树等经营权和房屋返还给原告。经审查,本院认为,范军以司玉兰代理人的身份,向本院递交的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代司玉兰诉宽城满族自治县苇子沟乡民政办、方振民。经本院询问司玉兰,其并没有委托范军向本院递交诉状且本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起诉。范军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起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司玉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玉花审判员  刘井臣审判员  唐仕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淑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