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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顺军诉被告汉中银轩房地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明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军,汉中银轩房地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明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868号原告陈顺军,男,生于1970年12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饶志兴,汉台区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汉中银轩房地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梁州路丰辉花园****号***号楼*单元***室。被告陕西明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东街*号*栋*****室,现住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号粤汉国际*座****室。法定代表人毛公田。组织机构代码:016000064。原告陈顺军诉被告汉中银轩房地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明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顺军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36元,减半收取2568元,由原告陈顺军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妍人民陪审员  李海平人民陪审员  韩晓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