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韩国全球投资有限公司‖与清新县先达电子厂、清新县机械电子工业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全球投资有限公司‖,清新县先达电子厂,清新县机械电子工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韩国全球投资有限公司‖(KAMCOGLOBALINVESTMENT‖LIMITED)。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LeeJungWhoo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敏,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清新县先达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法定代表人欧志昂。被执行人清新县机械电子工业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法定代表人汤灿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国全球投资有限公司‖(KAMCOGLOBALINVESTMENT‖LIMITED)与被执行人清新县先达电子厂、清新县机械电子工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两被执行人已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3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黄顺明审判员 植永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