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韵凯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韵凯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01号原告: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徐业友。委托代理人:陈小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锐彬,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富韵凯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梁慧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元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富韵凯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因原告未按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16元,已由原告预缴,退还3908元。审 判 长 颜梅芳人民陪审员 唐小梅人民陪审员 萧金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