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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邱珍、李文洲与李全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珍,李文洲,李全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606号原告邱珍,女,汉族,1959年1月19日出生,现住焦作市涧西街2号院。原告李文洲,男,汉族,1961年3月17日出生,现住焦作市涧西街2号院。被告李全胜,男,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陶瓷路东信安置小区2号楼东单元4楼东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珍、李文洲诉被告李全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珍、李文洲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