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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805号原告王某。担保人张智和,男,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二屯村21号。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张智和名下车辆(车牌号:鲁N×××××)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依法查封担保人张智和名下小型轿车(车牌号:鲁N×××××)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洪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帅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