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805号原告王某。担保人张智和,男,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二屯村21号。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张智和名下车辆(车牌号:鲁N×××××)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依法查封担保人张智和名下小型轿车(车牌号:鲁N×××××)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洪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帅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