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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与王奕柔、王灿桂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78号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法定代表人陈晓航。委托代理人郑豪升,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楚文,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南区。被告王奕柔,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南区。被告王灿桂,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楚文、王奕柔、王灿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楚文、王奕柔、王灿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26元,减半收取4013元,由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统  才审 判 员 郑  振  峰代理审判员 桂    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金潮(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