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彭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825号��告彭某,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任某,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