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一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长海与朱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海,朱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一初字第00548号原告:杨长海,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朱胜利,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海诉被告朱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长海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朱胜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长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杨长海负担。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