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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3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薛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503号原告薛某,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某,女,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周芽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