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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279号张志建与马天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建,马天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张志建,男,1957年出生。被告马天文,男,197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建诉被告马天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志建负担。审 判 长  翁晓炜代理审判员  蒋红梅代理审判员  周绪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麦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