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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6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子培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6574-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RadekBedna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保军,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子培,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遂溪县。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子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子培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71.12元、利息22.03元、担保服务费98.85元、客户服务费42.4元、保险手续费32元、滞纳金240元及律师费5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50元及公告费1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7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案件由法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6574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利群审判员  张晓红审判员  林奕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