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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吉亚副等非法采伐植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亚副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亚副,男。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看守所。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江检公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亚副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天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亚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份底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吉亚副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符某光(已判决)、符某伟、吉某儒、“亚赛”(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结伙携带斧头、手工锯、码钉、墨斗等作案工具,窜到海南省霸王岭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区雅加管护点4林班40小班峨龙岭东北面林段内采伐1株坡垒树,并在林地内将砍倒的坡垒树锯成木板,2010年1月4日早上9时许,吉亚副等人正在将坡垒树锯成木板时被霸王岭林业局的护林员发现,被告人吉亚副便与符某光、符某伟、吉某儒等人逃离现场。2015年4月1日,被告人吉亚副被乐东县公安局山荣派出所民警抓获。经调查评估,被砍伐林木的树种为坡垒树,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被砍伐坡垒树1株,林木总蓄积量为5.3831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吉亚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书、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信息、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语音话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黄兆辉的证言,同案人符某光的供述,被告人吉亚副的供述,关于霸王岭林业局峨龙岭(东北面)被砍伐林木林地现场调查评估报告,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亚副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律法规,伙同他人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坡垒树一株,林木蓄积量为5.3831立方米,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亚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吉亚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亚副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李海山审判员  裴烈焰审判员  许美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