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郭志远、于德华、梁所柱、白志东、张铁存、苏德存、郭志国、王剑刚与锦州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富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远,于德华,梁所柱,白志东,张铁存,苏德存,郭志国,王剑刚,锦州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富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374号原告郭志远,男,1957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于德华,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梁所柱,男,1963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白志东,男,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张铁存,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苏德存,男,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郭志国,男,1969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王剑刚,男,1971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景文、陈国强,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广州街四段130号。法定代表人金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莹,辽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富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龙栖湾新区行政生活区。法定代表人何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喆,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马强,男,1955年9月17日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原告郭志远、于德华、梁所柱、白志东、张铁存、苏德存、郭志国、王剑刚诉被告锦州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富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远、于德华、梁所柱、白志东、张铁存、苏德存、郭志国、王剑刚撤回对被告锦州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富田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强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2295元,邮寄费440元,合计2735元,由原告郭志远、于德华、梁所柱、白志东、张铁存、苏德存、郭志国、王剑刚承担。审 判 长 张树森审 判 员 李 俐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