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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君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德祥与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岳高速第16标段项目部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祥,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岳高速第16标段项目部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初字第315号原告王德祥。委托代理人廖武雄,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岳高速第16标段项目部,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九公里。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德祥与被告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岳高速第16标段项目部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并批准了原告王德祥的关于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同年8月14日原告王德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德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祥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岳高速第16标段项目部的起诉。审判员  黄天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