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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字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华任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任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343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北路20段。法定代表人:翟恩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华任置业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西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济宁利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鲁某一终字第139号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济执字第34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5)鲁民一终字第139号判决书的执行,(2015)济执字第343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振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