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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朱明芳与阮顺巧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2679号原告朱明芳。被告阮顺巧。委托代理人王越霆,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明芳诉被告阮顺巧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明芳、被告阮顺巧的委托代理人王越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明芳诉称,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所有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因被告在2011年10月左右擅自在公共通道上安装防盗铁门,并将其卫生间、厨房间防盗窗予以改建,从而给原告的居住生活造成妨碍。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将其在公共通道上安装的防盗铁门及卫生间、厨房间防盗窗予以拆除、恢复原状。被告阮顺巧辩称,被告仅对房屋防盗门进行了改建,该防盗门对原告的居住生活并无妨碍。而被告的厨房间、卫生间防盗窗更是对原告毫无影响,但被告愿在原告将其安装的防盗铁门拆除后将卫生间防盗窗予以改建。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明芳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所有人,被告阮顺巧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所有人。原、被告房屋左右相邻。2011年被告阮顺巧对其房屋进行装潢时,在其房屋门前公共通道上安装了防盗铁门,并将其卫生间、厨房间防盗窗予以改建,双方为此发生矛盾。故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处理。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邻居的联名信、照片,被告提供的照片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便利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现被告阮顺巧为其居住便利而擅自在其房屋门前公共通道上安装防盗铁门,确已给原告的居住生活等造成妨碍,故其理应予以拆除。但被告将其厨房间、卫生间防盗窗予以改建对原告的居住生活并无妨碍,现被告自愿在原告将其安装的防盗铁门拆除后对卫生间防盗窗予以改建,本院予以准许,但对原告要求被告将该改建的厨房间防盗窗予以拆除的请求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阮顺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门前公共通道上安装的防盗铁门予以拆除,恢复原状;二、被告阮���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卫生间防盗窗恢复原状;三、驳回原告朱明芳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阮顺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开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