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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申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秀勤因与被申请人张保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秀勤,张保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1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秀勤,女,1973年3月2曰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保中,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再审申请人张秀勤因与被申请人张保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秀勤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是虚假诉讼,起诉不是张保中的真实意思,而是大队干部和办事处暗中操纵的。二、张保中无权要求张秀勤支付租金。三、二审判决认定继续履行合同是错误的。四、本案存在不公正的背景。综上所述,张保中已经丧失了房屋所有权,无权要求支付租金。本案是虚假诉讼,不是张保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应驳回其起诉或诉讼请求,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公正审判,维持一审判决。再审请求:一、要求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二、要求维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4)项民初字第01779号民事判决;三、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张保中承担。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秀勤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秀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彦兵审判员  周海峰审判员  陶 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燕振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