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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秀梅与张凤春、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梅,张凤春,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52号申请人孙秀梅,女。被执行人张凤春,男。被执行人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端木庆营,经理。本院在执行孙秀梅申请执行张凤春、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凤春、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一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