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秀梅与张凤春、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梅,张凤春,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52号申请人孙秀梅,女。被执行人张凤春,男。被执行人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端木庆营,经理。本院在执行孙秀梅申请执行张凤春、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凤春、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一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