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侯远冬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远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276号罪犯侯远冬,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2)旅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侯远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11日经本院以(2013)大刑二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30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6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侯远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按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9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侯远冬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侯远冬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远冬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