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与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355号申请执行人高××。被执行人齐××。本院在执行高××与齐××(2015)滨塘民初字第782号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齐××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