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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海与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邱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杨海,男,1968年出生,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皇甫传伟,山东海扬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妍,山东海扬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勇,男,1969年出生,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与被告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出于自愿,且不侵犯他人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海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杨海负担。审判员  李兰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