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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安徽金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徐胜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徐胜,安徽尚能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175号原告:安徽金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田益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伟,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明玥,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胜,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第三人:安徽尚能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胜、第三人安徽尚能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金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