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二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祥玉与汪清县鸡冠乡人民政府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玉,汪清县鸡冠乡人民政府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二初字第271号原告李祥玉,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委托代理人姜志国,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清县鸡冠乡人民政府,住所汪清县。法定代表人张庆龙,乡长。委托代理人姜群林,男,朝鲜族,现住址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玉诉被告汪清县鸡冠乡人民政府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朴哲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