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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947号原告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宋调高新区民营园1号。法定代表人刘德文,经理。被告赵猛。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芊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汶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