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照强与被告许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照强,许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210号原告李照强,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许志强,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照强与被告许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照强撤回对被告许志强的起诉。审判员 刘平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