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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小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照强与被告许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照强,许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210号原告李照强,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许志强,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照强与被告许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照强撤回对被告许志强的起诉。审判员  刘平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