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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一案中,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滦行审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较多,拆除困难,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滦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适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中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