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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行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监督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州行初字第00077号原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北洋工业园18号。法定代表人:李少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磊,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听振,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356号。法定代表人:李丰收,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成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阜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监督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李黎东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