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石树格、程志伟与李占峰、张雪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树格,程志伟,李占峰,张雪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46号原告石树格。原告程志伟。被告李占峰。被告张雪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树格、程志伟与被告李占峰、张雪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树格、程志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树格、程志伟撤回对被告李占峰、张雪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