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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石树格、程志伟与李占峰、张雪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树格,程志伟,李占峰,张雪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46号原告石树格。原告程志伟。被告李占峰。被告张雪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树格、程志伟与被告李占峰、张雪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树格、程志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树格、程志伟撤回对被告李占峰、张雪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