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志黎与尹顺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黎,尹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661号原告陈志黎,男,1983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代理人唐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尹顺新,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黎诉被告尹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00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陈志黎承担。审判员 张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