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蒙华平与潘承阳、刘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华平,潘承阳,刘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35号申请执行人蒙华平。被执行人潘承阳。被执行人刘芳芳。本院受理蒙华平与潘承阳、刘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以(2014)鱼民初(一)字第1337-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刘芳芳所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99号第一大道尚城街区R17号楼2单元1603号房产,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刘芳芳所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99号第一大道尚城街区R17号楼2单元1603号房产;二、续行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