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卫银奎申请执行王凤荣、安欣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银奎,王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173号申请执行人卫银奎,男,汉族,76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王凤荣,女,5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卫银奎申请执行王凤荣、安欣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