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7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梁弟能与莫杰斌、丁美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弟能,莫杰斌,丁美华,佛山市南海广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7693号原告:梁弟能,男,汉族,1963年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梁光文,是广东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洁英,女,汉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莫杰斌,男,汉族,1977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丁美华,女,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广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宏岗村沥口东兴路7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9121280X。法定代表人:莫杰斌。委托代理人:梁洁施,是广东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弟能与被告莫杰斌、丁美华及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广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769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20日对被告莫杰斌分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佛山分行的60×××61账户存款1500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62×××76账户及44×××56账户存款15000000元予以冻结(当日实际冻结金额合共102231.32元);于同日对被告丁美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62×××70的账户存款15000000元予以冻结(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143812.55元);并于2015年7月21日对被告丁美华分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佛山分行的60×××88账户及62×××27账户存款15000000元予以冻结(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144081.16元)。本院依据(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769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20日分别对原告与担保人陈少华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8号中海万锦豪园梧桐7座1401房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59)一间、对担保人陈少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北村民委员会六村大道西路16号的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一间、对担保人梁景彬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东江表中街头新村十二巷3号的房产(证号:粤房字第××号)一间、对担保人杜洁英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平九路西侧富景花园雍景苑C1402房的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一间、对担保人陈映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兴旗路1号碧桂山水桃园79座1306房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一间、对被告陈映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兴旗路1号碧桂山水桃园高层洋房地下车库352号车位(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一个、对原告所有的粤Y×××××号小型轿车一辆、对担保人陈少华所有的粤Y×××××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于2015年7月21日对担保人陈映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佛山分行的44×××99账户存款2000000元及44×××37账户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当日实际冻结金额合共4000000元)。现原告以原告愿意与两被告及第三人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及解除对两被告、担保人陈少华、梁景彬、杜洁英、陈映华和原告提供的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上述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梁弟能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莫杰斌分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佛山分行的60×××61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62×××76账户及44×××56账户存款15000000元的冻结保全措施;三、解除对被告丁美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62×××70的账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佛山分行的60×××88账户及62×××27账户存款15000000元的冻结保全措施;四、解除对担保人陈映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佛山分行的44×××99账户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保全措施;五、解除对担保人陈映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佛山分行的44×××37账户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保全措施;六、解除对原告梁弟能与担保人陈少华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8号中海万锦豪园梧桐7座1401房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佛���第××、02××59)一间、对担保人陈少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北村民委员会六村大道西路16号的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一间、对担保人梁景彬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东江表中街头新村十二巷3号的房产(证号:粤房字第××号)一间、对担保人杜洁英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平九路西侧富景花园雍景苑C1402房的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一间、对担保人陈映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兴旗路1号碧桂山水桃园79座1306房的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一间、对被告陈映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兴旗路1号碧桂山水桃园高层洋房地下车库352号车位(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A)一个的查封保全措施;七、解除对原告梁弟能所有的粤Y×××××号小型轿车一辆、对担保人陈少华所有的粤Y×��×××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保全措施。因原告梁弟能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0元,故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5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弟能负担。对原告梁弟能已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8944.46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梁弟能。代理审判员 黎秀萍二○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