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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537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志江,郑玉彬,王喜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江,男,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仇海涛,吉林市人民政府公职律师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玉彬,男,1973年3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王秀刚,吉林市昌邑区千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双,男,1976年5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光,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志江、郑玉彬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志江、郑玉彬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志江、郑玉彬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志江、郑玉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1454元,由上诉人赵志江负担270元,上诉人郑玉彬负担118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