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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沈斌与江阴市金碧王朝娱乐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斌,江阴市金碧王朝娱乐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沈斌,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华英,女,1952年6月23日生,汉族。被告江阴市金碧王朝娱乐厅,住所地江阴市延陵路528号C1-65-67号,个体工商户,业主许定益,男,1959年8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908126419,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顶屿23号。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斌与被告江阴市金碧王朝娱乐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斌于2015年8月17日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斌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沈斌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