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5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515号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光孟,职务总经理。被告林平,男,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身份证号。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8元,但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成都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登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小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