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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5)左民保字第9-2号申请人杨花庆与被申请人张小庆诉前保全复议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保字第9-2号申请人(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杨花庆,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左权县人。被申请人(诉前保全申请人)张小庆,男,1953年3月22日生,汉族,左权县人。张小庆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杨花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行的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于当日做出(2015)左民保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8月11日对杨花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行的两笔存款共计101500元予以冻结。杨花庆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异议,以该与张小庆不存在借贷关系为由,要求本院解除(2015)左民保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杨花庆与张小庆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只有案件进入诉讼阶段经过审理才能查明,诉前保全阶段不对案件的实体进行调查。故对杨花庆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杨花庆的申请。审判员  张献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