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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欧阳新谊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欧阳新谊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37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陈晓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晶晶,该××员工。被告:欧阳新谊,女,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民身份号码×××456X。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诉被告欧阳新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