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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733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会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