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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执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朱裕进与潘绍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裕进,潘绍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执字第155-1号申请执行人朱裕进。被执行人潘绍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苍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潘绍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潘绍友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潘绍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绍友的存款415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锦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骆清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