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与杨春辉、白学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47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负责人刘曙光,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庆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杨春辉,农民。被执行人白学云,农民。被执行人杨春柱,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白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春辉、白学云、杨春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7931.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74元、执行费47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春辉缴纳诉讼费374元、执行费475元并给付执行款3000元,本案尚有34931.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执行。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春辉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4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