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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诉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伟与朱其武、陆士荣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伟,朱其武,陆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诉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李伟,居民。被申请人:朱其武,居民。被申请人:陆士荣,居民。(系朱其武妻子)申请人李伟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其武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金座家园住房一套,被申请人陆士荣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府新区绿地内森庄园住房一套、皖A×××××奥迪A8轿车一辆、皖A×××××奥迪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定远县启荣出租车有限公司名下36辆桑塔纳牌出租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朱其武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金座家园住房一套,被申请人陆士荣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府新区绿地内森庄园住房一套、皖A×××××奥迪A8轿车一辆、皖A×××××奥迪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对案外人定远县启荣出租车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定远县启荣出租车有限公司名下桑塔纳牌出租车(皖M×××××-皖M×××××,皖M×××××,皖M×××××,皖M×××××-皖M×××××,皖M×××××-皖M×××××,皖M×××××-皖M×××××,皖M×××××-皖M×××××,皖M×××××-皖M×××××)共36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孟庆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