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法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建华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法字第246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艾齐智,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方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艾齐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5月21日晚,在自己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熹涌村西环一路一号16号铺里收受他人投注非法六合彩的赌博,共收受了包括李某、杨某、龙某等40多人的非法投注,涉赌金额人民币5300元。破案后,民警在其铺内起获收据存根57张。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对参赌人员李某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涉案收款单据的指认笔录;参赌人员杨某、廖某、龙某、覃某、李某的证言及分别对被告人刘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收款单据;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接受多人投注六合彩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某案发前无犯罪前科;2.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3.本案涉案赌资只有人民币5300元,被告人刘某按10%抽取渔利,抽头渔利只有530元左右,因此,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刘某免予刑事处罚或对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的赌资依法应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不宜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刘某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偏重,与被告人刘某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因本案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伦教派出所的赌资人民币530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肖复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