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沈海良与蔡林宝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良,蔡林宝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711号原告沈海良,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沈吉,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蔡林宝,女,193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顾凤仙,女,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海良诉被告蔡林宝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海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鲁维新审 判 员 蔡龙兴人民陪审员 钟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